(2017)甘04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4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续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