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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4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续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