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正大兽药有限公司、郭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正大兽药有限公司,郭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正大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工商城茂华街142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7200-7。法定代表人王爱清。被执行人郭和平,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和平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永晖新村3-4幢一单元201室所有权证号为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共有人:吴琼)的房产(查封价值:19654.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耀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亦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