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9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86839895-7。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职工,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裴志刚、李栋、王福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鲁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