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宏坤与吴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坤,吴桐,田兆辉,田梦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98号申请人:刘宏坤,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辉,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桐,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申请人:田兆辉,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田梦雅,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坤诉被告吴桐、田兆辉、田梦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宏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桐、田兆辉、田梦雅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颍州区人民西路新港城安置小区4#楼306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宏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提供担保的房屋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桐、田兆辉、田梦雅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宏坤所有的位于颍州区人民西路新港城安置小区4#楼306室房屋(房地权证阜字第2015068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鑫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