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德友与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海陵区果密奶茶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友,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海陵区果密奶茶店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3478号原告:贾德友,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龙、翟慧慧,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磊。被告:海陵区果密奶茶店,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号中心广场***室(负*层)K25。经营者:徐美,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贾德友与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海陵区果密奶茶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贾德友诉称,2016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处了解饮品加盟事宜,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有“健全的加盟连锁体系,全国唯一”,交加盟金后仍需另购买其提供的经营设备,经过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原告信以为真。在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的要求下,2016年8月5日原告将40000元加盟意向金交给了泰州地区的代理商即本案被告海陵区果密奶茶店。缴纳款项后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才与原告签订包括区域被特许人(即被告海陵区果密奶茶店)的三方特许经营合同,由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授予“蜜菓”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体系,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让原告带给被告海陵区果密奶茶店签订,由于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一直不提供清单,故原告没有敢将合同交与被告海陵区果密奶茶店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诱导原告缴纳加盟意向金,后故意提高设备的市场报价清单,该公司广还搭售其他设备,为此原告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立案后认定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且强行搭售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属于欺诈行为,并误导原告签订了该特许经营合同,但该三方合同尚没有经过原、被告三方全部签章,加盟也未成立,且原告也没有实际使用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的“密果”品牌经营,相反因其虚假宣传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两被告应当返还特许加盟意向金,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虽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返还原告加盟意向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当事人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选择了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