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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宝义、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宝义,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卢宝义,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宝义与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67600元(含执行费2600元),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