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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栢华与吉林市寓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栢华,吉林市寓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60号原告:张栢华,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学,男,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寓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董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勇,男,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栢华诉被告吉林市寓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栢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栢华撤诉。诉讼费11084元免收。审 判 长  关长征人民陪审员  葛丽沙人民陪审员  何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红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