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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张睿与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张睿,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637号原告:郑张睿,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湖北太福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奇龙,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张睿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张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原告郑张睿负担。审判员  陈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