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乔龙生与李志刚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龙生,李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02民初771号原告:乔龙生,男,汉族,吕梁市人,现住吕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生,原告的堂兄。被告:李志刚,男,汉族,吕梁市人,现住吕梁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乔龙生诉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李志刚向原告乔龙生借款现金4700元,至今本金未还,在原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损毁原告一部手机,价值3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李志刚分两期还款:第一期于2017年8月26日前偿还3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9月26日前偿还2000元。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调解书内容,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冯健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