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贤广与谢荣华、陈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广,谢荣华,陈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30民初428号原告:陈贤广,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谢荣华,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陈金坤,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陈贤广与被告谢荣华、陈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贤广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贤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荣华、陈金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当庭宣告判决。陈贤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谢荣华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陈金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日谢荣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至2011年底。原告交付借款后,谢荣华随即出具了《借条》。陈金坤为上述借款本息签字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讨,陈金坤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前归还本金3万元,利息共同向谢荣华追讨。现两被告仅仅支付了一个月利息600元,就一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之。谢荣华、陈金坤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案件审理中,原告陈贤广向本院提交《借条》二张,证明其所述事实。经审查,第一张《借条》载明“兹借到陈贤广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正,每月利息陆佰元,按月付清,农历2011年年底返清本金,此据,借款人:谢荣华,担保人:陈金坤,2011.10.1日”。第二张《借条》载明:陈金坤承诺于2016年前归还本金3万元,利息共同向谢荣华追讨。庭前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依法送达给谢荣华、陈金坤,谢荣华、陈金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庭审及上述证据可以证实:2011年10月1日谢荣华向陈贤广借款3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至2011年底。2011年10月份谢荣华支付了一个月的借款利息600元。陈金坤为上述借款本息签名担保,2015年3月2日陈金坤向陈贤广承诺于2016年前归还本金3万元,利息共同向谢荣华追讨。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谢荣华未按约还款,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谢荣华,故陈贤广要求谢荣华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原、被告对借款约定了利息,属有息借款,经折算,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陈贤广要求谢荣华支付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金坤为上述借款签名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陈金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相符,应予支持。谢荣华、陈金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谢荣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陈贤广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11月1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陈金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陈贤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25元由谢荣华、陈金坤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陈贤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庆阳审 判 员 吴秀英人民陪审员 俞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彬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生态环境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