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玉芬与于跃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芬,于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芬,女,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中油北方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于跃波,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中石油吉林石化北方化工厂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郭玉芬与于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于跃波工资收入2.5万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郭玉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