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玉芬与于跃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芬,于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芬,女,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中油北方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于跃波,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中石油吉林石化北方化工厂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郭玉芬与于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于跃波工资收入2.5万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郭玉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