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文龙与陈李阳、四川朗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龙,陈李阳,四川朗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龙。被执行人陈李阳。被执行人四川朗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波。申请执行人张文龙与被执行人陈李阳、四川郎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7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文龙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龙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7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