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李国旭、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旭,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旭,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中心区。李国旭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旭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