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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恢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利波、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利波,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恢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利波,男,1973年8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小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利波与被执行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西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