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萍萍、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5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周萍萍,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XX,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25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称自愿放弃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125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同华审判员 贾传增审判员 杨名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