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957裴立强与杜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立强,杜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4957号原告:裴立强,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杜盘芳,女,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裴立强与被告杜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梅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立强、被告杜盘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杜盘芳向原告裴立强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杜盘芳称投资什么项目,周期一月,向他借贰万元正,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并支付一定利息。当日他和杜盘芳一起去宜兴市城南大润发对面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从他农行卡上(6228480438659407177)取现贰万元现金,然后存入杜盘芳农行卡上(6228480433855881317)贰万元正,但到期后杜盘芳至今一直未还。杜盘芳辩称,她与裴立强不存在借贷关系。她是通过蒋某认识裴立强,当时蒋某将裴立强带到她家,说裴立强要她帮助投资三妹互助平台。裴立强取款20000元存入她卡内,然后她根据三妹互助平台的要求向三妹互助平台所指定的二个帐户分别汇款10000元。目前三妹互助平台因种种原因关闭,投资款在该平台中尚未支付,她没有侵吞裴立强的投资款。因此她从未向裴立强借过款,如果是借款,把借条拿出来。本案争议焦点:裴立强与杜盘芳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杜盘芳为证明与裴立强不存在借贷关系,向法庭提供1、2017年4月7日6时36分、同年4月8日12时42分汇款单,证明杜盘芳收到裴立强的20000元以后,以裴立强的名字及138××××7810手机号,在三妹互助平台创立了帐号,并将裴立强的20000元汇入三妹互助平台配的帐号内。2、杜盘芳申请证人蒋某到庭作证。证人蒋某陈述:他和裴立强原先不认识,有天在宜兴市紫竹园夜排档和他人吃晚饭时说到投资,裴立强坐在对面,并朝他笑笑,他就打了个招呼并付了一支香烟,然后就说到了三妹互助平台,说投资1000元就能拿400元,时间是一个月,后来相互留了手机号码。过了二天,裴立强打电话他,他就把裴立强带到杜盘芳家里去,裴立强想要做这个三妹互助平台的投资,裴立强听听好的就投资20000元,他劝裴立强少投点,先弄10000元试试,裴立强说不要,要投就投20000元,裴立强当时身上没钱,就和杜盘芳一起去银行转账的。银行回去时,裴立强把杜盘芳送到家门口,本来想留裴立强吃饭的,裴立强说有事情就走了。裴立强对杜盘芳的汇款单认为不能证明为他投资的依据。对蒋某的证言认为基本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裴立强主张其与杜盘芳系借贷关系,对此杜盘芳不予认可,认为裴立强是向三妹互助平台投资的款项。根据杜盘芳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裴立强虽向杜盘芳银行卡内转入20000元,但双方无借款合意,因此裴立强以借款为由要求杜盘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裴立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收取)由裴立强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梦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