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玮琦与罗勤、王银盈、席芳、唐飞、张显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琦,罗勤,王银盈,席芳,张显蓉,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61号原告王玮琦,女,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罗勤,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银盈,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席芳,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张显蓉,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以上四被告共同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小菊,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飞,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王玮琦与被告罗勤、王银盈、席芳、唐飞、张显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玮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玮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王玮琦负担。审判员 杨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莲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