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符杨科、张雪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符杨科,张雪奎,张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511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书恒,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符杨科,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张雪奎,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张冰,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符杨科、张雪奎、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符杨科、张雪奎、张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薛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