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乐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闫建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乐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闫建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乐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解放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王虎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闪亮,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建新,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瑞增,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安阳市乐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建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市乐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