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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雷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于雷,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XX,男,住吉林市龙潭区。于雷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XX给付原告于雷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17年2月25日前给付15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于雷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XX负担,原告于雷已预交,被告XX于2017年2月25日前给付原告于雷。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民初15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