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袁金维、令狐克刚等与罗光旭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维,令狐克刚,罗光旭,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61号原告:袁金维,女,汉族,1979年7月2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令狐克刚,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与袁金维系夫妻关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光旭,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常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生,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霞,女、汉族,1971年1月2日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住邛崃市,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西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王方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维、令狐克刚与被告罗光旭、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维、令狐克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维、令狐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金维、令狐克刚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敖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