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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孚君物业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朋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孚君物业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朋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孚君物业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浦口道交口(创展大厦)5-I、J,组织机构代码:66882033-2。法定代表人:张玉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洪,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朋禄,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孚君物业瑞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朋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6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30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经申请人申请现已轮候查封,另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