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康建柱、于增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柱,于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康建柱,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于增超,男,汉族,1991年11月22日生,住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建柱诉被执行人于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建柱与被执行人于增超同意并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康建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予以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禄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