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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康建柱、于增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柱,于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康建柱,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于增超,男,汉族,1991年11月22日生,住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建柱诉被执行人于增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建柱与被执行人于增超同意并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康建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予以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禄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