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晓红、黄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红,黄志良,张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红,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晟,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雯,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良,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张三勇,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王晓红因与被上诉人黄志良、原审被告张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实际上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职的公司“佛山市奥诺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而该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桂丹路联合大道2号南面4楼,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属案件实体问题,需经实体审理才能查明,并非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处理的程序问题,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