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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栗辉、刘国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辉,刘国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辉,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俊华,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亲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宇,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上诉人栗辉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栗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俊华,被上诉人刘国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栗辉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是西平县城市金典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其给刘国宇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西平县城市金典工程系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原审法院未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遗漏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栗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