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侯元、赵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元,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04号申请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侯元,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争胜乡。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三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由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元缴付罚金1000元,赵勇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原刑事卷宗,被执行人赵勇已于2013年4月1日交了罚金1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元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