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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斗法执字第1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与邝英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邝英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斗法执字第1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白蕉路3166号日富大厦(珠海农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9625636-9。负责人梁建辉,行长。被执行人邝英长,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蕉支行与邝英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斗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邝英长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202房(权证号码:C4××57)。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