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殿东与张盈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殿东,张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殿东,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盈,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殿东与被执行人张盈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盈名下的车辆车籍,因未找到车辆,暂无法进行处置。经对被执行人张盈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孙殿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