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河与被告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五旗林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闪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河,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五旗林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31号原告:孟宪河,男,汉族,1957年1月9日出生。被告: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五旗林场,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五旗村。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德,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宪河与被告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五旗林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孟宪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宪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宪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计1479元,由孟宪河负担。审 判 长 赵丽媛审 判 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