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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美静与陈长松、陈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静,陈长松,陈斌,陈美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597号原告:陈美静,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松,男,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斌,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陈美燕,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原告陈美静诉被告陈长松、陈斌,第三人陈美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美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美静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