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美静与陈长松、陈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静,陈长松,陈斌,陈美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597号原告:陈美静,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松,男,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斌,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陈美燕,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原告陈美静诉被告陈长松、陈斌,第三人陈美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美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美静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