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国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熊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83号申请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玲,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屹,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熊国武,男,生于1968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国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承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