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再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立男与徐鹤翔、王茹、吉林市北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立,徐鹤翔,王茹,吉林市北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再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立男,女,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鹤翔,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茹,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北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长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立男因与被申请人徐鹤翔、王茹、吉林市北方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2民申1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立男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卷宗中送达回证上张立男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我本人没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快递邮件我本人也没有过拒收。我本人在龙潭区新吉林街道工作,我的联系电话始终保持畅通状态,根本没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向我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再审认为,张立男有确定的工作单位及办公地址,一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加诉讼,剥夺了张立男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退回张立男。审 判 长 张笑飞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商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