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0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与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10310号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仪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青,女。被告: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严瑞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哲坤,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摩森公司)与被告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摩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晟、被告中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哲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埃摩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合公司支付埃摩森公司服务费110,000元;2.判令中合公司支付埃摩森公司违约金3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日埃摩森公司与中合公司签署了《埃摩森猎头服务合约》,合约约定中合公司委托埃摩森公司寻荐猎头职位人选,人选上岗后中合公司按约支付服务费用。合约签订后,埃摩森公司按照中合公司要求于2014年11月3日向中合公司举荐招商运营副总经理章某某。经埃摩森2016年回访候选人得知,章某某于2015年已入职于中合公司。中合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埃摩森公司,且未向埃摩森公司支付任何关于该人选的服务费用,中合公司该行为构成私下录用被推荐人员。埃摩森公司认为中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埃摩森猎头服务合约》第9.5条的约定,故要求中合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埃摩森公司全额服务费110,000元并承担330,00元违约金。中合公司辩称,对埃摩森公司推荐的人员章某某入职中合公司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章某某在任职期间未履行其岗位职责,不符合中合公司的岗位要求;章某某的薪酬标准并非埃摩森公司主张的税前年薪500,000元,而是税前400,000元,按19%的服务费比例应为76,000元;对违约金数额不认可,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五,该条款显失公平,且埃摩森公司的违约金计算依据不清;中合公司此前已经支付了保证金5,000元,应在相应款项中扣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1日,中合公司(甲方)与埃摩森公司(乙方)签订了《埃摩森猎头服务合约》,合同约定:“第一条:年薪五十万以下职位的服务收费标准为税前年薪总额的19%;年薪五十万至八十万职位(含五十万)的服务收费标准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2%;年薪八十万以上职位(含八十万)的服务收费标准为税前年薪的25%。……第五条: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分两次支付)5.1第一次:为保证客户委托职位的真实性和保护乙方所推荐人才的相关知识产权,同时也用于支付乙方前期的部分寻访费,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寻访保证金,该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如果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被成功聘用,该款项可冲抵甲方和同期内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第六条:对人选上岗日期的定义、确认及试用保证期限6.1若乙方所推荐的人选,已通过甲方的面试并获得甲方的确认,甲方须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出具受聘人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由乙方交予所推荐的人选签署、确认。6.3甲方须在乙方寻访举荐的人选到甲方上岗之当日,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受聘人真实有效的上岗确认书,并载明受聘人的入职时间、税前薪金标准、担任职位等相关工作信息,如甲方提供虚假的录用通知书与上岗确认书,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实际合同约定数额的四倍作为违约金。……6.4甲方一旦聘用乙方所推荐候选人到甲方上岗,即视为候选人符合甲方委托职位的聘用要求,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更改和拖欠约定的服务费数额。……第九条:推荐质量保障9.5乙方向甲方举荐的人选,自举荐之日起两年内的任一时间段被甲方录用并导致其与候选人产生长期或短期或兼职的雇佣关系与顾问关系,或被甲方的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股关系公司、业务往来公司或与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的企业)录用或乙方向甲方推荐人选向甲方举荐其他人选而被甲方录用并导致其与候选人产生长期或短期或兼职的雇佣关系与顾问关系,均视为乙方之有效推荐。甲方即使在提出终止本合同后录用该人选或其举荐人选,仍须在该人才上岗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所约定标准的服务费。若甲方有上述情形而不提前书面告知,视为甲方私下录用候选人,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一条支付标准,除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猎头服务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且甲方聘用的乙方推荐人才的年薪视为五十万元。甲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若乙方发现其推荐的人才年薪高于五十万元,以实际年薪计算服务费。……第十一条:因本合同履行和解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2.2014年11月6日,埃摩森公司向中合公司发邮件推荐章某某作为招商部的候选人并安排了面试时间。3.2015年1月4日,章某某入职中合公司招商部,并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辞职。4.2017年1月19日,埃摩森公司向中合公司发送法务函,请求中合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16:30前向埃摩森公司支付服务费110,000元。5、在中合公司举证的章某某入职登记表中载明入职部门为招商部,职位为总经理,转正后薪金一栏内注明:“转正后半年内年薪40万(税前)转正半年后年薪45-50万。”在领导审批栏内有中合公司领导签字同意。本案审理中,埃摩森公司承认收到中合公司支付保证金5,000元,同意在相应应支付服务费中扣减,并言明章某某的薪资水平应按500,000元计算,违约金按约应支付330,000元,埃摩森公司已自行调低至33,000元。另章某某与中合公司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业经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因双方均不服裁决,现已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埃摩森猎头服务合约》、面试安排邮件、员工入职登记表、法务函、启劳人仲案字[2016]第589号仲裁裁决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埃摩森公司与中合公司签订的《埃摩森猎头服务合约》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埃摩森公司按中合公司要求举荐了章某某为候选人并于2014年11月6日邮件安排了其面试时间,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但中合公司在对章某某面试合格且于2015年1月4日在未通知埃摩森公司的情况下私下录用了章某某。中合公司该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埃摩森猎头服务合约》9.5条的约定,中合公司应按照合同第一条标准一次性全额支付猎头服务费,并支付服务费的三倍违约金,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章某某的入职登记表中合公司聘请埃摩森推荐的章某某的年薪应视为500,000元。因而,本案中,尽管双方对于章某某的实际年薪有争议,但根据9.5条的约定,基于中合公司私下录用候选人的违约行为,埃摩森公司主张章某某的年薪按约应视为500,000元的理由成立。猎头服务费应按照税前年薪总额的22%计算,即110,000元,该服务费扣除保证金5,000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中合公司虽然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但未就该抗辩意见提交相应证据,亦未明确调低到什么标准。且埃摩森公司已主动将违约金由合同约定的330,000元自行降至33,000元,故本院对该违约金请求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服务费105,000元;二、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埃摩森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启东中合农产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