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宁某,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周某,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支付小孩抚养费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林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