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再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崛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崛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再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法定代表人徐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宗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崛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宾,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崛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崛起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豫01民申11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华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宗军,被申请人崛起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众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诉状送达地址错误;根据公告计算的开庭时间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崛起混凝土公司原审提供的《商品砼供需合同》中华众公司的印章系伪造。3.华众公司已经就该印章被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崛起混凝土公司答辩称,1.华众公司的再审申请超过再审期限,法院不应当受理该再审申请。2.一审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3.本案合同上的印章系项目专用章,不属于备案范围,华众公司称印章是伪造的,于法无据;且本案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合法有效,华众公司应当支付货款。4、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新证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明哲审判员 刘秋生审判员 芦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