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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健秋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健秋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438号罪犯李健秋,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碚法刑初字第00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健秋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健秋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健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应酌情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健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