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雪峰、康久发与李国东、郭凤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峰,康久发,李国东,郭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住白城市通榆县。申请执行人:康久发,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李国东,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郭凤华,住白城市通榆县。王雪峰、康久发与李国东、郭凤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雪峰、康久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字1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荆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