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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3684王昌胜与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胜,卞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684号之一原告:王昌胜,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卞超,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王昌胜与被告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昌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昌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昌胜负担。审 判 长  李前康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殿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