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字10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介华、房连梅与孙成安、李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介华,房连梅,孙成安,李斌,邵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字10463号原告:顾介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房连梅,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楠,连云港市赣榆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成安,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被告:李斌,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邵艳,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顾介华、房连梅与被告孙成安、李斌、邵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介华、房连梅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成安、李斌、邵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介华、房连梅撤回对被告孙成安、李斌、邵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原告顾介华、房连梅承担。审 判 员 龚书明审 判 员 胡 煜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