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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明、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法定代表人:邹美南。被执��人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分公司,汉族,住所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邹冠军。王明与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宏辉建筑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930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和迟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广西鹿寨川乐投资有限公司的收入404442.00元予以冻结。本院属于二次冻结,首冻是鱼峰区人民法院。因我院爱理的案件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我院已向鱼峰区法院提出移交函,要求鱼峰区法院解封,交给我院执行。鱼峰区法院尚未答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的财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对上述财产是鱼峰区法院首冻,本院无法进行处置,需等待鱼峰区法院予以答复。故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02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富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