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与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朱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756号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东街。经营者高永利,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园南路一街坊科技园小区外围商铺69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朱凤梅,系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妮,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南一街房地产楼2号楼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红霞,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与被告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负担(原告已预交1431元)。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