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小钧与张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钧,张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313号原告: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泽坤,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焕伟,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原告郭小钧与被告张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小钧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小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计901.5元,由原告郭小钧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郑晴月书 记 员 孟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