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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小钧与张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钧,张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313号原告: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泽坤,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焕伟,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原告郭小钧与被告张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郭小钧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小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计901.5元,由原告郭小钧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郑晴月书 记 员  孟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