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林上忠、芜湖县宝瑞金属材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上忠,芜湖县宝瑞金属材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朱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林上忠,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芳,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县宝瑞金属材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21000034617。法定代表人:黄志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朱建明,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林上忠与芜湖县宝瑞金属材料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张传海审判员 徐茂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