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执字第44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兆伍与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伍,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44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兆伍,男,生于1970年3月23日,汉族,住宣汉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罗章春,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兆伍砂石货款70.45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刘兆伍用其自有的川SX51**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并被本院查封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予以了冻结。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兆伍所有的提供担保的川SX51**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