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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召敬与郑纪生不当得利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02执105号唐召敬、郑纪生:本院在执行唐召敬与郑纪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郑纪生返还申请执行人唐召敬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郑纪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纪生在中国银行北京朝阳北路支行卡号账户内存款2万元,并将执行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16)湘12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