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哈尔滨铁塔厂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216号申请人: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7-1号,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彭元勋,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凤云,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五道街12号老2栋4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忠杰,男,厂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铁塔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哈尔滨铁塔厂尚欠申请人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107 911.61元,案件受理费2 4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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