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连生、青岛圣颐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连生,青岛圣颐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黑连生,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被执行人:青岛圣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蓝村二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3784804P。法定代表人:王同晓,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连生与被执行人青岛圣颐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瑞亮审判员 刁 振 华审判员 申 术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