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小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13号罪犯何小华,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鲤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鲤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抢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何小华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50元。本院认为,罪犯何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小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何小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5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