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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孔倩、张豪威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倩,张豪威,张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76号申请人孔倩,女,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张豪威,198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张建明,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孔倩与被申请人张豪威、张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孔倩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张豪威、张建明在兰考县永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质保金100万元。担保人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用其名下的位于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的国有土地一宗【土地证号:豫(2016)兰考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开封金旭画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豫(2016)兰考县不动产权第00000**号】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一年;二、对张豪威、张建明在兰考县永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质保金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