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6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首都机场T2航站楼星巴克咖啡店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拘留,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22时4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某村魏某暂住处门前,被告人杨某酒后无故对停放在此处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进行踢踹,致两车损坏。经鉴定,东风牌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640元。双方民事问题已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仁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